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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的翻唱法律解读

2025-12-25 03:32 作者:小编 浏览:

这一行为是否涉及版权侵权变成了近期备受音乐行业与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其指的又是内地歌手邓紫棋是否能够重新录制自己演唱的那部分歌曲 。

翻唱行为的法定许可基础

在我国内地现行有效并施行的法律框架范围之内,著作权法针对相关情况专门设定了“法定许可”这样子的一种制度规定情况。这所表达的意思就是说,当原本的著作权人在进行作品发行这一行为动作的时候,并没有清楚明白地作出禁止使用的声明表示的时候,其他的人可以在按照要求支付了相应报酬之后,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能够去使用该作品。最高一级法院所作出的相关判决内容也清晰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情况。所以呢,就邓紫棋在内地重新录制她自己早年所创作的歌曲这样的行为来说,如果她原来的公司“蜂鸟音乐”当初在发行这些歌曲的时候没有作出“不许翻唱”这样的声明,那么这一次重新录制的行为就有可能符合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对于歌手来讲,只需朝着指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缴纳费用,在理论层面上,是不需要再去另行获得原唱片公司方面的直接授权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争议

问题的核心要点里有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一种观点觉得 ,歌手开展重新演唱并且录音 ,属于一回全新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制作进程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关联规定 ,凭借法定许可制作而成的新录音制品 ,其制作者同样依法享有新版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以 ,邓紫棋跟新公司合作录制出的新版本 ,跟早年的旧版本尽管在歌曲名称以及演唱者方面相同 ,然而属于两个独立不同的作品 ,各自拥有独立的网络传播权利,新版本不一定就构成对旧版本的侵权 。

网络传播环境的现实影响

经由上述逻辑,往后在各大音乐平台像QQ音乐、网易云音乐里面,极有几率同步出现邓紫棋所演唱的同一首歌的二个版本,一个是由旧公司打造的原始版本,另一个是新公司制作的重录版本。这样并存的状况,对于平台分类管理以及用户选择均提出了最新要求。要是平台在展示时没有进行清晰区分,或许会致使用户混淆,甚至有可能酿造新的商业纠纷,比如在歌曲推荐以及收益结算方面产生争议。

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

事情并非如表面呈现的那般简易,其中存在一个关键变量,那便是合同的法律适用,邓紫棋同蜂鸟音乐所签署的合约,其效力需依照香港法律来判定,邓紫棋一方曾提到签约时未成年、合同为英文版本等背景,然而在法律实践当中,在有法定监护人签字的状况下,想要彻底推翻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内地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行为发生地也处于内地的情形。

权利转移的潜在风险

又一个麻烦的风险之处就在于,“权利转移”的那根链条是不是清楚明晰,得去查明白,邓紫棋或者她相关的作品,在某一个时间节点上,有没有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借助合同转让给像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要是有这样提前出现的权利转移情况,那么蜂鸟音乐往后宣称所拥有的权利基础,就有可能变成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在类似《老鼠爱大米》这类歌曲的版权纠纷里面,是有先前的例子的,权利的多次转手流动,往往是诉讼的关键要点。

“转让”与“许可”的性质辨析

即便合同当中明确写有“转让”著作权,然而其法律性质却兴许存有变数。香港的法律归于英美法系,对于合同的解释更侧重实质而非形式。法院会去审视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的履约状况,像是报酬有无支付、怎样支付等方面的证据。要是证据表明,当时的交易实质更类似于长期“许可使用”而非一次性“卖断”,那么所谓的“权利转让”结论便有可能被推翻,这会直接对蜂鸟音乐主张权利的依据产生影响。

是不是你觉得,于流媒体时代这个阶段,法律有没有必要为歌手再度录制自身的经典作品去给予更为清晰以及更为便捷的路径?欢迎到评论区去分享你的看法。